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463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雅燕,女,199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雅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雅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