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0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张贵营,山东国耀(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店子镇先鹏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店子镇北盛家村一社会信用代码:×××X0K。
经营者:赵先鹏,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彦浩、马先年,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店子镇先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