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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冰倩、王文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终4396号
案件名称罗冰倩、王文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冰倩;王文景;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冰倩,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景,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区(义乌市坚挺制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冰倩与被上诉人王文景、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冰倩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冰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冰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罗冰倩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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