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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4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768号。

经营者:金涛,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获福村井湾组19号。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陵区酷衣诚服装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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