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782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快时尚百货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南环东路21号1幢一层108。
经营者:时玉雷,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快时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风快时尚百货店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