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1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满战明食品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地材工房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3MA088LH93R。
经营者:满战明,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宇,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满战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