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20号原告:陈骋,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街XXX委会南春路春福街****。
原告: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法定代表人:陈芳,副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腾娇鞋业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华鞋城******。
经营者宋国雷,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胜利北街********iv>被告:上海登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
法定代表人:任高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高超,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温泉镇觉世头村北湾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腾娇鞋业批发部、上海登超鞋业有限公司、任高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骋和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腾娇鞋业批发部的经营者宋国雷、被告上海登超鞋业有限公司和任高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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