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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473号
案件名称田小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小聪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473号被执行人:田小聪,男,1994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田小聪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刑一案,执行内容:罚金36000元,本院(2020)黔01知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小聪缴纳罚金人民币36000元,在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小聪已将罚金30000元交到本院指定帐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小聪(张德金代缴)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元,本案案款合计36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2号判决第二项:被告人田小聪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3600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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