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526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街宇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367号。
法定代表人:康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街宇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