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42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北段698号马鞍山软件园2栋。
法定代表人:程磊,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男,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