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32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选林,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夏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2020年10月30日,原告夏贤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龙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