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74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悦然,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汉波,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