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30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生,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怀远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