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20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男,x年x月x日生,x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潘xx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