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知民初52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宁宁,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昌吉市福源至商行经营者。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宁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