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487号 原告: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风度网络内。
法定代表人: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杰,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镇南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陶建伟。
原告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商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