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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8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09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邱秀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靠谱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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