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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6210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210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新村****** 经营者:吴桂林,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胪岗镇泗黄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坤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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