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6210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新村****** 经营者:吴桂林,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胪岗镇泗黄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坤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吴桂武化妆品商行、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4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