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244号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陆(南园小区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4635785W。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曼,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糖潮音乐会所,住所地:固镇县城关四方国际购物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QWRQ24G。
经营者付从信。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糖潮音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