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刑终52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财以,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颍上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恩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吴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皖1226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吴财以以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刑初1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雷 书记员郭玲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