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民初2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富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批发大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6799542C。
法定代表人:马国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富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岳阳富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多缴纳的32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