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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瑾、DKH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终3319号
案件名称刘瑾瑾、DKH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瑾瑾;DKH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瑾瑾,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瑾瑾因与被上诉人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瑾瑾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瑾瑾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瑾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瑾瑾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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