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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阳县王芳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阳县王芳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王芳家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9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王**家电,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0FWN77J。

经营者:王会芳。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阳县王**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30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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