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751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熙帛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与桐柏南路东南角大商****div>法定代表人:陈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河南熙帛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