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782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项沈荷,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亦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被告丈夫。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项沈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