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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项沈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项沈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项沈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782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项沈荷,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亦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被告丈夫。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项沈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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