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784号原告:李铁军,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影帝婚庆婚纱摄影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七路**商城大厦**东侧。
经营者:李献民,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军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影帝婚庆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军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铁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李铁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