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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圣一目渔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爱宝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圣一目渔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爱宝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圣一目渔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爱宝祥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79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一目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上河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15M07Y。

法定代表人:李振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爱宝祥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双庙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Y5DTQXA。

经营者:李洪林。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圣一目渔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爱宝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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