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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特株式会社与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1536号
案件名称克里特株式会社与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特株式会社;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536号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815-0075福冈**长丘三丁目23番**。

法定代表人:貝塚和敏(KaizukaKazutoshi)。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月,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

法定代表人:丁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志海,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秀,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茂,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撤回对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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