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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民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02民初12131号之一
案件名称许昌民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昌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2131号之一原告:许昌民,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泳,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萍萍,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燕。

原告许昌民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许昌民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民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许昌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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