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48号 原告:廖海鸥,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康区云一帆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
经营者:张丽华。
原告廖海鸥诉被告南康区云一帆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廖海鸥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海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海鸥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廖海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