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07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学府电子广场睿丽电子经销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学府电子城**数码A3-2节柜台。
经营者:胡燕丽,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学府电子广场睿丽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