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96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愉,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省湘诚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诚时速风标**。
法定代表人:任少锋。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诚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