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28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昆仑路宏达惠佳购物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二巷****。
经营者:王广府。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水磨沟区昆仑路宏达惠佳购物店(经营者:王广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