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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刑初3号
案件名称张玉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玉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知刑初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连,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XX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XX城县,捕前住西安市未央区八府庄元丰家园,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辛文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昂,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四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国、检察官助理曹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连及其辩护人薛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玉连购进印制有“鱼珠”牌万能胶注册商标的罐桶和纸箱、打包带、封箱胶等外包装包材,在其租用的库房内,使用其他无品牌标识的散装工业用胶,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广东省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灌装成250ML、400ML、800ML、2L、9L等不同容量规格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并对外销售。

2019年12月11日,根据报案侦查人员在新城区XX路二库门口将张玉连抓获,并在其租用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不同容量规格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373箱、137桶。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鱼珠”牌万能胶均系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064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物流信息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连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万能胶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玉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九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玉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1、张玉连归案后供述了自己提供资金、参与制胶等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

2、张玉连犯罪时间较短,侵权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系第553246号“鱼珠”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粘合剂。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2019年3月被告人张玉连购进印制有“鱼珠”牌万能胶注册商标的罐桶、纸箱、打包带、封箱胶等材料后,在其租用的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房内,将散装胶灌装进印有“鱼珠”牌万能胶注册商标的罐桶内,生产出假冒“鱼珠”牌万能胶并对外销售。

2019年12月11日,张玉连被抓获,并在其租用库房内查获假冒“鱼珠”牌万能胶9L规格137桶、2L规格18箱、300ml规格112箱、500ml规格121箱、1000ml规格122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0645元。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鱼珠”牌万能胶均非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经比对,扣押的万能胶包装桶上印制的“鱼珠”商标与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第553246号“鱼珠”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声明》、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鉴定、证人林某某、李永智、张荣昌、方雄心、 被告人张玉连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价值906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连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辩护人所提张玉连归案后供述了自己提供资金、参与制胶等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张玉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张玉连犯罪时间较短,侵权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张玉连自称从2019年11月开始制作假冒“鱼珠”牌万能胶,在2019年12月被查获时,已制成各种规格的成品500余件,辩护人所称犯罪情节较轻之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系因公安机关及时查扣阻止了涉案产品流入市场,不能因此对张玉连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玉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八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智能双电机打包机一台,电子秤一台,漏斗一个,封口机一台、“鱼珠”封箱胶360卷、“鱼珠”打包带93卷、“鱼珠”纸箱6320个、500ml空罐264个、9L空罐975个,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张玉连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九万零六百四十五元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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