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39号原告:南京骏诺电脑开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源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留园路**。
法定代表人:陆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骏诺电脑开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源健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骏诺电脑开水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州源健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骏诺电脑开水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骏诺电脑开水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南京骏诺电脑开水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