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7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路**。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沿口卜卜丫饰品建设南路店,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
经营者:廖正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胜县沿口卜卜丫饰品建设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