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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5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夏改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58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改莉,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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