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8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大凌河街丰利超市,经营场所凌海市农电小区**楼**门市。
经营者:刘文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凌海市。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大凌河街丰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