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锦和惠兴平价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韶山东路**百姓家园同馨园****右门面。
被执行人谭礼庭,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锦和惠兴平价超市、谭礼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湘03知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知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蔡日总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符程泉书记员李增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