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8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会娜日杂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金山路中段路西,注册号:411121620001330。
经营者:刘会娜。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阳县会娜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30日,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