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远平与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048号
案件名称李远平与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远平;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1048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第3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工业区********。

经营者:赵正香,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民组。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年11月**日,目前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吸顶灯。

原告在中山市古镇镇一家名为“华林灯饰”的店铺(位于挂有“罗马灯饰七坊配件市场文兴南五路**”招牌的店铺旁)购得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综合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简要说明记载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形,最能表明该专利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一。

2019年3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向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张鹏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中山市古镇镇的一店铺((位于挂有“罗马灯饰七坊配件市场文兴南五路**”招牌的店铺旁,张鹏购买了一款灯饰产品,支付货款后取得签购单、《华林灯饰配件送货单》、“赵庆林”名片各一张。

公证人员对店铺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并对所取得的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出具了(2019)粤中桂山第1087号公证书。

经查看,上述银联签购单记载“商户名:中山市古镇华林灯饰灯配”,送货单记载“地址:中山市古镇七坊配件市*文兴南5路6号,货品名称‘9头冰块’,数量1,单价270元”,名片记载“雅盛(华林)灯饰灯配,赵庆林,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配件市*文兴南5路**”。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一个灯具。

原告主张上述灯具的灯头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称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照片见附图二。

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对比,原告主张两者构成相同。

原告庭后提交了“中山市12345政企通服务平台”网站截图,拟证明“华林灯饰”即为被告。

截图显示诉求信息记载“诉求编号:011********1701,联系人:李欣琦,事发地点:古镇镇七坊工业区文兴南五路20号(罗马灯饰旁),诉求内容:在‘华林灯饰’购买灯具后,发现‘华林灯饰’未办理工商登记”,处理信息记载“回复意见:关于对12345热线受理编号:011********1701的回复……经核查,我局已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对中山市古镇七坊工业区********(罗马灯饰旁)(华林灯饰)的地址进行检查。

发现你投诉的门市部已办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

经营者:赵正香”。

另查明,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请求由法院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再查明,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正香,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4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五金制品、电子产品,承接照明灯具安装工程。

本院认为,原告是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灯饰配件,属同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两者的组成要素、整体形状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对两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构成近似。

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从涉案店铺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名片上的地址与被告住所地一致,再结合“中山市12345政企通服务平台”的回复意见可知,涉案店铺即为被告所经营,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三、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参考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20000元。

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李远平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远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675元,被告中山市古镇林翔照明经营部负担1125元。

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