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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3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357号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6号天安数码城天经大厦七层F3.87A。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红,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86号403室之八。

法定代表人:吴紫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鸿,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凉屋公司)与被告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奇公司)、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劲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凉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被告劲技公司及乐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吴雅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凉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劲技公司及乐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劲技公司及乐奇公司赔偿凉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凉屋公司是元气骑士游戏软件(简称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凉屋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首次发表涉案游戏软件v1.0,截止至2018年12月30日,涉案游戏软件已升级至v1.10.1版本。

在涉案游戏软件的开场图片中,标明了凉屋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消费者只能通过凉屋游戏官网、华为应用商店等与凉屋公司签订协议的手机应用软件平台下载到正版游戏软件。

二、乐奇公司和劲技公司未经授权,将破解版游戏“元气骑士无限宝石国际中文破解版SoulKnight1.10.1”(简称被诉游戏软件)上传至其开发和运营的“乐玩游戏”网站和“乐玩游戏”手机APP上,供用户免费下载,经比较,涉案游戏软件与被诉游戏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所有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严重侵害了凉屋公司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乐奇公司和劲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关于赔偿金额,涉案游戏软件自2016年12月正式上线以来,两年内游戏用户已超7899万人,签约的提供正版游戏下载服务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超过30家,游戏下载量已超过5469万次,仅华为应用市场平台的下载安装量就已超过3800万次,且凉屋公司通过销售游戏中付费道具和装备,也可以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由此可见,涉案游戏软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很高的商业价值。

乐奇公司和劲技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及手机APP以侵权为生,侵权行为情节恶劣。

“乐玩游戏”APP的下载量高达931万次,其上被诉游戏软件的下载量高达29万次,传播范围非常广;

用户在被诉游戏软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购买到在涉案游戏软件中的付费道具和装备,致使凉屋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诉游戏软件在开始时插入广告,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侵权行为时间跨度长,且乐奇公司和劲技公司自涉案游戏软件正式上线起就不断地发布破解版。

综上,由于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取证,权利人实际损失亦难以确定,因此请法院考虑到上述情形,依法判定赔偿数额。

乐奇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行为系劲技公司所为,与乐奇公司无关,乐奇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018年3月12日,乐奇公司与劲技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约定乐奇公司将“乐玩游戏”项目项下全部权益(包含游戏项目相关代码、lewan.cn域名、乐玩游戏APP应用、网站及相关后台、乐玩游戏软件著作权及乐玩游戏所有在营业务、全部用户数据)转让给劲技公司。

凉屋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被诉游戏软件被上传至“乐玩游戏”手机APP的最早时间是2018年12月,该时间晚于《项目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因此,即使劲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属实,也应由劲技公司自负责任,与乐奇公司无关。

乐奇公司作为“乐玩游戏”手机APP的开发者,在软件界面中署名不能作为认定其侵权的依据,且2019年3月“乐玩游戏”手机APP的开发者已更改为劲技公司。

劲技公司辩称,一、认可乐奇公司的答辩意见,若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应由劲技公司承担责任,与乐奇公司无关。

二、劲技公司于凉屋公司起诉前已停止侵权行为,凉屋公司诉称劲技公司的侵权时间与事实不符。

劲技公司因内部审核不严,在其所有及运营的“乐玩游戏”手机APP上错误发布了破解版的游戏软件,但发布时间仅在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底期间。

三、凉屋公司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

劲技公司发布被诉游戏软件的时间较短,从上传到下架不足两个月。

劲技公司平台上的实际下载数据并不真实,实际下载量仅有几百次,平台中的39次用户评分、40条用户评论可以大致印证。

被诉游戏软件并无一键破解功能,用户使用被诉游戏软件中的付费功能而支付的费用仍是支付给凉屋公司,且价格与使用凉屋公司涉案游戏软件相同,客观上增加了凉屋公司的收益,抵消了凉屋公司的损失。

被诉游戏软件界面首页仍与涉案游戏软件一样展示凉屋公司的信息,客观上也扩大了凉屋公司的知名度,进一步抵消凉屋公司的损失。

被诉游戏软件是经用户上传至平台,劲技公司并未破解涉案游戏软件。

从凉屋公司公证侵权行为的时间来看,劲技公司已经下架了被诉游戏软件,上传的是单机版暨国际版,该版本在功能、界面、语言方面都和涉案游戏软件不同。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凉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方面的事实涉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凉屋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7SR015470,登记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

庭审中,凉屋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版本为涉案游戏软件V1.0版本。

2017年4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的批复,同意涉案游戏软件上网出版运营。

2017年3月8日,凉屋公司(授权方,乙方)与深圳市尚愉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方,甲方,简称尚愉公司)签订《〈元气骑士〉中国大陆地区硬核渠道独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利用其各自的资源优势,就乙方自主研发的、可应用于Android操作系统的手机网络游戏《元气骑士》或其改名产品简体中文版及对其的更新、升级、布丁、扩展包、新版本等的联合运营和推广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展开合作,乙方保证国内Android硬核渠道甲方均有独家推广的权利,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分成收益。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2019年1月17日,凉屋公司的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使用华为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连接互联网,进入应用市场,搜索、查看、下载并安装涉案游戏软件,下载界面显示名称为元气骑士,3502万次安装,版本为1.10.1,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评论数为11360,开发者为尚愉公司。

打开涉案游戏软件,游戏界面显示有“其乐游戏凉屋游戏”,开始游戏,游戏中需用一定数量的宝石解锁游戏道具,进入“宝石商店”购买宝石,购买宝石需支付费用时,跳转到华为钱包安全支付界面,显示商户名称为尚愉公司,取消支付。

退出涉案游戏软件,在百度中搜索“乐玩游戏”网站,网址显示为api.lewan.cn,在“乐玩游戏”网站内进一步搜索关键词“元气骑士”,查看搜索结果中的被诉游戏软件,下载该APP,下载界面显示有必读、游戏简介、游戏评论等内容,版本显示为1.10.1,其中,必读部分中记载,破解说明(必看):游戏已修改为无限宝石、扭蛋、复活、免费购买复活卡和无限制使用技能(无限宝石获取条件:完成新手教程,走到“冰箱”前,点击“冰箱”,弹出“宝石商店”界面,点击任意数量“宝石”下方的“金额”即可获得);

游戏评论显示有28条,标注时间在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16日间。

下载完毕后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打开被诉游戏软件,软件界面显示:二步轻松玩破解游戏,1.安装破解神器“乐玩游戏助手”,2.一键破解游戏,游戏启动后自动破解;

乐玩游戏,免费游戏、日增百款、全球最新;

随后点击该界面中的“一键破解”键,提示进一步安装“乐玩游戏”APP,该APP安装完毕后,随后打开被诉游戏软件,游戏界面弹出广告窗口“冒险之旅破解专享上线赠送VIP15钻石10888金币300万”,关闭广告弹出窗口,进入游戏,界面显示有“凉屋游戏”,开始游戏,游戏中需用一定数量的宝石解锁游戏道具,进入“宝石商店”购买宝石,分次点击5000宝石、25000宝石下方对应的收费金额,游戏软件自动生成相对应的两个订单,订单显示状态为支付成功,操作为已发货,无需实际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宝石,退出“宝石商店”后,相应游戏道具自动解锁。

退出被诉游戏软件后,再次进入涉案游戏软件,开始游戏,游戏中需用一定数量的宝石解锁游戏道具,进入“宝石商店”购买宝石,选择800宝石,需支付1元,跳转到华为钱包安全支付界面进行支付,支付成功后,显示商户名称为尚愉公司。

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了(2019)沪卢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并附上述过程录制视频记录光盘。

在上述涉案游戏软件与被诉游戏软件的实际游戏操作中,两个游戏软件界面体现出的背景设置、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方面基本无差别。

“乐玩游戏”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及网站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劲技公司,网站首页地址为www.lewan.cn,网站域名为lewan.cn,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7月2日,网站负责人姓名为王丹红。

为证明乐奇公司是“乐玩游戏”APP的开发者,2019年1月23日,凉屋公司使用OPPO手机进行还原手机操作,并选择抹掉全部应用数据与可卸载应用选项,操作完成后用该手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进行了如下操作:还原手机后,打开OPPO软件商店,搜索“乐玩游戏”,进入下载安装界面,该界面上显示“乐玩游戏”APP有60.2万次安装,版本号为2.5.7.152,发布日为2018年12月12日,开发者为乐奇公司,安装成功后,进入该APP,搜索“元气骑士”,找到被诉游戏软件,进入下载安装界面,该界面上显示被诉游戏软件有29万次下载,版本号为1.10.1。

凉屋公司将涉嫌侵权网页逐一截屏,对包括上述操作在内的步骤进行录像,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进行时间戳认定,最终形成时间戳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19年5月9日,凉屋公司使用OPPO手机进行还原手机操作,并选择抹掉全部应用数据与可卸载应用选项,操作完成后用该手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进行了如下操作:还原手机后,打开OPPO软件商店,搜索“元气骑士”,选择“元气骑士(大战萌兔)”并下载安装,下载安装界面显示,版本号为2.1.0,发布日为2019年4月22日,开发者为尚愉公司,安装完成后进入游戏,开始游戏,游戏结束后进入“宝石商店”,选择800宝石,并支付1元。

退出该APP后,用手机浏览器搜索“应用宝”,并下载安装腾迅“应用宝”,安装完成后,在“应用宝”内搜索“乐玩游戏”,进入下载安装界面,该界面上显示“乐玩游戏”APP有481万次安装,版本号为2.5.7.153,更新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开发者为乐奇公司,安装成功后,进入该APP,搜索“元气骑士”,可以找到被诉游戏软件,显示版本为2.1.1,但无法正常下载。

回到手机桌面,卸载“应用宝”及“乐玩游戏”APP。

打开手机浏览器搜索“乐玩”,选择并点击进入“乐玩游戏首页”,在网页下方点击“客户端”,进入“乐玩游戏”APP的下载安装。

安装成功后,进入该APP,搜索“元气骑士”,找到被诉游戏软件,进入下载界面,该界面上显示被诉游戏软件有2万次下载,版本为2.1.1。

安装完成后打开被诉游戏软件,软件界面显示有“凉屋游戏”,开始游戏,游戏结束后退出。

凉屋公司将涉嫌侵权网页逐一截屏,对包括上述操作在内的步骤进行录像,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进行时间戳认定,最终形成时间戳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019年8月8日,凉屋公司使用小米手机进行恢复出厂设置操作,操作完成后用该手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进行了如下操作:还原手机后,打开手机浏览器搜索“应用宝”,并下载安装腾迅“应用宝”,安装完成后,在“应用宝”内搜索“乐玩游戏”,进入下载安装界面,该界面上显示“乐玩游戏”APP有492万次安装,版本号为2.5.7.153,更新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开发者为乐奇公司,安装成功后,进入该APP,搜索“元气骑士”,选择“元气骑士”进入下载安装界面,该界面显示,版本号为2.1.0,下载次数为3万次。

返回搜索结果页面,选择被诉游戏软件,进入下载界面,该界面上显示该软件有11万次下载,版本为2.2.2。

安装完成后打开被诉游戏软件,软件界面显示有“凉屋游戏”,开始游戏,游戏结束后退出。

凉屋公司将涉嫌侵权网页逐一截屏,对包括上述操作在内的步骤进行录像,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进行时间戳认定,最终形成时间戳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庭审中,乐奇公司及劲技公司认可被诉游戏软件1.10.1版本与凉屋公司主张的涉案游戏软件1.0版本一致,认可侵犯了凉屋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其给凉屋公司造成损失很少,影响不大,且被诉游戏软件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因被诉游戏软件已下架,无证据予以佐证。

凉屋公司对被诉游戏软件目前已下架的事实予以认可。

三、凉屋公司主张赔偿的相关事实凉屋公司主张涉案游戏软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并向本院提交其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三九九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向多个应用下载平台签发的《授权书》及相应平台发布涉案游戏软件的截图予以佐证。

其中,《授权许可协议》记载:授权方(甲方)为凉屋公司,被授权方(乙方)为四三九九公司,授权游戏指《元气骑士》安卓单机版的中国区域险硬核渠道以外的安卓渠道语言版本以及此版本的更新、升级、补丁、扩展包、新版本等;

元宝指用户在进行游戏过程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仅能用于在游戏中,直接使用或购买指定的虚拟道具等物品,1元人民币兑换10个游戏元宝;

硬核渠道指华为、OPPO、vivo、金立、魅族、联想、酷派手机应用商店渠道;

授权地区为中国区域;

甲方将游戏在授权地区的运营权独家授予乙方,乙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及转授权该运营权,乙方将负责游戏在授权地区内的出版发行及运营工作,甲方负责游戏的研发、更新、维护、技术支持与相关运营工作,作为回报,乙方将支付甲方相应的授权金及运营分成,并约定了具体的运营分成办法;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2017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20日。

《授权书》显示,凉屋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天津百度紫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瓦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迅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上述第三方运营《元气骑士》游戏。

此外,凉屋公司主张涉案游戏软件是其经典作品,自2016年12月上市以来,仍然保持极高的市场热度,受到众多玩家的喜爱。

玩家在涉案游戏软件中充值购买道具所产生的收入是该游戏给凉屋公司带来的最主要的营业收入,即凉屋公司不向被授权许可的网站或手机APP收取许可费,仅依靠玩家在涉案游戏软件中充值购买道具即可以带来较为可观的营业收入。

经凉屋公司统计,涉案游戏软件在各个正式渠道的下载量总计约2.56亿次,在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玩家充值所产生的收入金额共计约2.23亿元,由此计算,平均每次下载所产生的充值收入约为1元,而在案证据显示被诉游戏软件曾有29万次下载,因此,凉屋公司的经济损失应不低于29万元。

四、关于乐奇公司、劲技公司抗辩理由相关的事实本案中,乐奇公司辩称其已于2018年3月12日将“乐玩游戏”项目项下全部权益转让给劲技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系劲技公司所为,与乐奇公司无关,并提交《项目转让协议》、域名注册证书予以佐证。

其中,《项目转让协议》中记载:转让方(甲方)为乐奇公司,受让方(乙方)为劲技公司,鉴于甲方合法享有乐玩游戏的项目,乙方知悉该项目情况并自愿受让,转让的项目内容有:乐玩游戏项目相关代码(含PC/wap相关网站代码、APP应用服务端、安卓端、UI美术素材等),乐玩游戏对应域名所有权(lewan.cn),乐玩游戏APP应用(安卓端),乐玩游戏APP及网站相关后台,乐玩游戏软著所有权(服务端及客户端),乐玩游戏所有在经营业务,乐玩游戏所有用户数据。

经双方商定,上述项目的转让价格为5万元。

域名注册证书的内容显示域名lewan.cn的注册所有人已由乐奇公司更改为劲技公司。

诉讼中,劲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乐玩游戏后台操作截屏及录屏,用以证明网络用户从其运营的乐玩游戏手机APP及lewan.cn网站下载被诉游戏软件的次数仅为489次。

此外,劲技公司称被诉游戏软件已于2019年下架,凉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8月8日所做的时间戳文件中显示的涉嫌侵权的版本与其主张的被诉游戏软件版本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9)沪卢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及附件、ICP备案主体及网站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上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凉屋公司提供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公证书记载打开涉案游戏软件相应版本后,游戏界面上亦显示“凉屋游戏”,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凉屋公司系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乐奇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乐奇公司、劲技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凉屋公司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乐奇公司、劲技公司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乐奇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乐奇公司主张其已于2018年3月12日将“乐玩游戏”项目项下全部权益转让给劲技公司,而被诉游戏软件被上传至“乐玩游戏”APP的最早时间是2018年12月,因此,即使被诉侵权行为属实,该行为亦系劲技公司所为,与其无关。

乐奇公司作为“乐玩游戏”APP的开发者,在软件界面中署名不能作为认定其侵权的依据,且2019年3月“乐玩游戏”手机APP的开发者已更改为劲技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凉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直至2019年8月8日凉屋公司申请时间戳认定时,乐奇公司仍显示为“乐玩游戏”APP的开发者,与乐奇公司陈述明显不符;

其次,乐奇公司主张其已于2018年3月将“乐玩游戏”项目项下全部权益转让给劲技公司,但未能提交《项目转让协议》的相应履行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故本院对乐奇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在案证据,“乐玩游戏”APP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服务,因此,乐奇公司作为“乐玩游戏”APP的开发者,系本案适格被告。

二、乐奇公司、劲技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凉屋公司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劲技公司系网址为www.lewan.cn“乐玩游戏”网站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凉屋公司提交的(2019)沪卢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明确显示,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自“乐玩游戏”网站下载被诉游戏软件,劲技公司认可该软件与凉屋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游戏软件系同一软件作品,所有公证内容均未显示被诉游戏软件系由他人上传,上述内容能够初步证明劲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上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被诉游戏软件,侵犯了凉屋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劲技公司主张被诉游戏软件系由网络用户上传,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乐奇公司系“乐玩游戏”APP的开发者,根据查明的事实,凉屋公司提交的(2019)沪卢证经字第158号公证书明确显示,网络用户在“乐玩游戏”网站下载被诉游戏软件并安装后,如需正常使用被诉游戏软件,在进入被诉游戏软件后,需根据提示进一步安装“乐玩游戏”APP才能使用被诉游戏软件下载界面所提示的破解功能。

此外,凉屋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材料中亦明确显示,通过直接进入“乐玩游戏”APP,亦可以成功搜索并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使用。

因此,乐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开发、经营的“乐玩游戏”APP上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被诉游戏软件,侵犯了凉屋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乐奇公司、劲技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乐奇公司、劲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乐玩游戏”网站及“乐玩游戏”APP上提供被诉游戏软件供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侵犯了凉屋公司就涉案游戏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乐奇公司、劲技公司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鉴于凉屋公司认可被诉游戏软件目前已从“乐玩游戏”网站及APP上下架,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故对于凉屋公司要求判令乐奇公司、劲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鉴于凉屋公司提交的证据虽不能充分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乐奇公司、劲技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但结合凉屋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申请时间戳认证过程的记载,被诉游戏软件在“乐玩游戏”APP上显示有29万次下载,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涉案游戏软件的知名度及经济价值,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软件的性质、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乐奇公司、劲技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赔偿凉屋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对于劲技公司辩称被诉游戏软件的下载次数仅为489次的意见,本院认为,劲技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系其掌控下的游戏后台记录,且与凉屋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过程中所体现的内容相差甚远,在劲技公司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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