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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康顺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92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康顺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康顺电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92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康顺电子经销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F1-C12。

经营者:林亚兵,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康顺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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