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07号原告:奉政一,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杨建良,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林,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林,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世杰,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奉政一诉被告杨建良、被告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柯世杰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奉政一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奉政一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政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奉政一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