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92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XX乡市。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宗凯,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旭庚,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宗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