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06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A6GT5X。
经营者:许淑娴,女,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76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港贤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