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39号xx,住所地xx国xx市**xx法定代表人:郑xx,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市xx区xx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xx市****。
经营者:陶xx。
原告xx与被告xx市xx区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xx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