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11号xx,住所地xx国xx市**xx。
法定代表人:郑xx,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市xx化妆城,经营场所xx国xx省xx市xx街。
经营者:朱xx。
原告xx与被告xx市xx化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xx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7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