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146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春彩夏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房div>法定代表人:赵锦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春彩夏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