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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平县供销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821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平县供销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县供销烟酒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2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酒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庞启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平县供销烟酒茶行,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供销社**7、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帮军。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平县供销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平县供销烟酒茶行达成和解,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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